行政法問題請教~~ - 考試
By Elizabeth
at 2013-12-15T10:50
at 2013-12-15T10: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atte0910 (Eileen)》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地特快到了,怎麼也要臨時抱佛腳一下> <
: 小的最近在念行政執行法的時候
: 有一些地方不太懂,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 (如下)
: 1.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的損失補償,法條上只有寫適用於"即時強制",
: 但補習班老師的講義上寫說一般的行政執行(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也適用,
: 感到很困惑啊,為什麼可以用呢? 如果要類推適用或準用,也應該要有個依據吧?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
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此乃「即時強制」的定義;「金錢給付義務」為第11條第
1項「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意即「
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乃同法第27條第1項後段,「由
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2. 關於大法官釋字621號,對於行政執行法第15條(對遺產的強制執行),
: 先說罰鍰是一身專屬性債務,又說尊重立法者的自由形成空間,
: 所以即使對遺產強制執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這不會有點互相矛盾嗎@@
: 所以釋字621號到底是採肯定說還是否定說啊?
釋字621號的解釋文很清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
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
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 ^^^^^^^^^^^^^^^^^^^^^^^^
: 3. 關於拖吊費及保管費的法律性質,講義上寫是屬於代履行,
: 所以也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代履行費用,這個我可以理解,
: 但是考慮到與「道交條例第56條之『移置』」法律性質之比較,
: 拖吊費和保管費是否也可分為兩種情況:
: (1)當被執行人在車上→此時拖吊費說是代履行費用,可以理解
: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則拖吊的行為就算是即時強制了吧,
: 雖然即時強制也是可以有代履行,但是關於即時強制的代履行費用,
: 行政執行法並沒有規定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啊,所以,
: 此時的拖吊費和保管費仍可以說是代履行費用要求被執行人繳納嗎?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這時警察會考慮到兩種情形:
A,若違規車輛所在地嚴重危害到交通(公益),則會以「即時強制」拖走。
B,若違規車輛所在地對於公益之侵害尚有可容許的範圍,則會以「開單處罰」,此屬「
間接強制」(代履行或怠金),若違規車輛一直存在,則會連續開單處罰。關於這點,實
務見解上有大法官釋字604號可參閱。
結論:跟「即時強制」無關。
: 4. 還有一個小問題,是在討論「道交條例第56『移置』之法律性質」時,
: 講義上寫(完全照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者,系爭『移置命令』應屬行政處分,
: 汽車駕駛人因此負有移置車輛之『行為義務』。」
: →我的問題是,其中「交通助理人員」,是算行政助手吧! 並沒有被委託行使公權力,
Google「交通助理人員」即知: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
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因此,臺北市停車管理
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人員係依上述法律所賦予職權,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工作(無需警員陪
同),開立違規停車告發通知單,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2.有關如何識別交通助理員一事,查交通助理人員之服裝係依據中央訂定發布之「交通助
理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臺北
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員之服裝為黃色上衣、藍色長褲,上衣皆有臂章即可供辨
認參考。
結論:「交通助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自非行政助手,當然可以做
成行政處分。(另可參「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這樣的話,他再怎麼責令,怎麼能形成一個行政處分呢?
: 問題有點多煩和繁瑣,請求大家幫忙解答> <
: 或是有法律系的高手也可以幫忙解惑 嗚嗚 感激不盡!!
以上希望能解答你的疑問!
--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地特快到了,怎麼也要臨時抱佛腳一下> <
: 小的最近在念行政執行法的時候
: 有一些地方不太懂,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 (如下)
: 1.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的損失補償,法條上只有寫適用於"即時強制",
: 但補習班老師的講義上寫說一般的行政執行(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也適用,
: 感到很困惑啊,為什麼可以用呢? 如果要類推適用或準用,也應該要有個依據吧?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
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此乃「即時強制」的定義;「金錢給付義務」為第11條第
1項「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意即「
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乃同法第27條第1項後段,「由
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2. 關於大法官釋字621號,對於行政執行法第15條(對遺產的強制執行),
: 先說罰鍰是一身專屬性債務,又說尊重立法者的自由形成空間,
: 所以即使對遺產強制執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這不會有點互相矛盾嗎@@
: 所以釋字621號到底是採肯定說還是否定說啊?
釋字621號的解釋文很清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
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
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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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於拖吊費及保管費的法律性質,講義上寫是屬於代履行,
: 所以也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代履行費用,這個我可以理解,
: 但是考慮到與「道交條例第56條之『移置』」法律性質之比較,
: 拖吊費和保管費是否也可分為兩種情況:
: (1)當被執行人在車上→此時拖吊費說是代履行費用,可以理解
: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則拖吊的行為就算是即時強制了吧,
: 雖然即時強制也是可以有代履行,但是關於即時強制的代履行費用,
: 行政執行法並沒有規定可以向被執行人收取啊,所以,
: 此時的拖吊費和保管費仍可以說是代履行費用要求被執行人繳納嗎?
(2)當被執行人不在車上,這時警察會考慮到兩種情形:
A,若違規車輛所在地嚴重危害到交通(公益),則會以「即時強制」拖走。
B,若違規車輛所在地對於公益之侵害尚有可容許的範圍,則會以「開單處罰」,此屬「
間接強制」(代履行或怠金),若違規車輛一直存在,則會連續開單處罰。關於這點,實
務見解上有大法官釋字604號可參閱。
結論:跟「即時強制」無關。
: 4. 還有一個小問題,是在討論「道交條例第56『移置』之法律性質」時,
: 講義上寫(完全照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者,系爭『移置命令』應屬行政處分,
: 汽車駕駛人因此負有移置車輛之『行為義務』。」
: →我的問題是,其中「交通助理人員」,是算行政助手吧! 並沒有被委託行使公權力,
Google「交通助理人員」即知: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
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因此,臺北市停車管理
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人員係依上述法律所賦予職權,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工作(無需警員陪
同),開立違規停車告發通知單,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2.有關如何識別交通助理員一事,查交通助理人員之服裝係依據中央訂定發布之「交通助
理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臺北
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員之服裝為黃色上衣、藍色長褲,上衣皆有臂章即可供辨
認參考。
結論:「交通助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自非行政助手,當然可以做
成行政處分。(另可參「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這樣的話,他再怎麼責令,怎麼能形成一個行政處分呢?
: 問題有點多煩和繁瑣,請求大家幫忙解答> <
: 或是有法律系的高手也可以幫忙解惑 嗚嗚 感激不盡!!
以上希望能解答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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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3-12-18T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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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3-12-18T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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