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訴願法第七條
受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那麼到訴訟程序的時候 被告機關要怎麼解
訴訟法24條沒特別對委託的情形規定
所以如果訴願被駁回
被告是實際作成處分的受委託機關
還是在訴願法上的原委託機關呢?
(畢竟處分視為原委託機關作成的)
那如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被告應該是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沒錯吧
這部分之前沒有想過
課本上也沒有特別討論
想問問看實務上是如何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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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那麼到訴訟程序的時候 被告機關要怎麼解
訴訟法24條沒特別對委託的情形規定
所以如果訴願被駁回
被告是實際作成處分的受委託機關
還是在訴願法上的原委託機關呢?
(畢竟處分視為原委託機關作成的)
那如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被告應該是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沒錯吧
這部分之前沒有想過
課本上也沒有特別討論
想問問看實務上是如何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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