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委託的救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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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依照訴願法第七條
: 受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 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 那麼到訴訟程序的時候 被告機關要怎麼解

訴願階段的話找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訴願(訴願法第7條)

行政訴訟階段找原處分機關或原委託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當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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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形幾乎只會發生在第三人撤銷訴訟上面

: 訴訟法24條沒特別對委託的情形規定
: 所以如果訴願被駁回
: 被告是實際作成處分的受委託機關
: 還是在訴願法上的原委託機關呢?
: (畢竟處分視為原委託機關作成的)
: 那如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被告應該是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沒錯吧

訴願法第七條是寫錯的
也就是應該要找原處分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進刑訴願,不是找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
不然違反了行政處分的顯名主義
但是法條寫死了,解釋方法凹不回來就是了

所以甲機關委託乙機關對丙作行政處分,丙要找甲機關的上級機關丁訴願,訴願不過告乙
假設是該行政處分的利害相關人戊要求丁撤銷,丁也真的撤銷了,這時候甲就要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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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公權力委託、委託和法定委託是不一樣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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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3-12-03
我想請問訴願法第七寫錯是誰說的? 除了你之外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12-05
補習班的老師沒有說過是錯的耶 實務上不知道是怎樣就
是了
Olga avatarOlga2013-12-07
第7條有沒有錯我不知道,但有爭議是真的,爭點在權限委
Leila avatarLeila2013-12-11
託究竟有無發生管轄權移轉。至於顯名主義的問題,我爬文
有看到吳庚說在訴願法內將第7條視為第13條的特別規定來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12-14
解釋就通了。
Freda avatarFreda2013-12-18
第七條沒錯吧 如果是原委託是行政院 那當然還是找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