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訴訟的標的是負擔處分
又分為裁罰性跟單純不利益處分
我想問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根據行政罰法
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那麼應該是不管訴願訴訟都一樣吧?
也就是最初裁處時點以後修法都不能用
那單純不利益處分的裁判基準點呢?
也是跟裁罰性處分一樣嗎?
舉例來說
甲收到兵役單 以處分時他的情形是要當兵
甲認為不合理就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在訴訟程序中修法
甲依照新法確實可以不用當兵
那行政法院可以判决撤銷該處分嗎?
還是以最初裁處時的法律判決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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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分為裁罰性跟單純不利益處分
我想問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根據行政罰法
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那麼應該是不管訴願訴訟都一樣吧?
也就是最初裁處時點以後修法都不能用
那單純不利益處分的裁判基準點呢?
也是跟裁罰性處分一樣嗎?
舉例來說
甲收到兵役單 以處分時他的情形是要當兵
甲認為不合理就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在訴訟程序中修法
甲依照新法確實可以不用當兵
那行政法院可以判决撤銷該處分嗎?
還是以最初裁處時的法律判決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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