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行程法第48條第3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假設處分是一個月內繳罰鍰
則不考慮行程法第48條第4項始日算入情形
那通常題目都會講起算日
那就算到相當日前一日為末日
例如說1/5起算一個月那就是2/5號前一日2/4為末日
現在是想問如果題目是說1/4號送達
因為行程法第48條第2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那是不是1/5號起算一個月到2/5號前
一日2/4號為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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