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李澤講義看到一個很陌生的原理
想請教大家一下
在實質法治國下 行政法發展有一個補充性原理
這是啥意思?
是指行政在非必要時不要直接介入人民生活嗎
例如人民尚可維持最低程度合乎人性尊嚴時
縱然是給付行政也不要隨便介入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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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家一下
在實質法治國下 行政法發展有一個補充性原理
這是啥意思?
是指行政在非必要時不要直接介入人民生活嗎
例如人民尚可維持最低程度合乎人性尊嚴時
縱然是給付行政也不要隨便介入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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