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公務員行政法的申訴到底是? - 工作Todd Johnson · 2011-01-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想請問各位精通行政法的前輩們申訴到底是指公務人員不服工作環境及工作內容所提起的還是一般民眾對處分機關不符所提起訴願的先行程序?因為看到有些解釋 例如:民眾不服被開罰單而向機關提起申訴...那他到底是只能用在公務員身上還是所有人都可以用?工作公務員All CommentsGary2011-01-14這位大大您好:根據我在警察學校進修時所上的這一門行政法課程,當時行政法這門教授也針對申訴及陳情不同有作詳細說明,那時候我就將這二個不同地方有作一各詳細筆記!我們就這議題來意見交換及交流,講ㄉ不好,請多包涵,講ㄉ對,請多多支持鼓勵!就小弟對於現行實務上,一般人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處份不服,都會向行政機關申訴,這是一般民眾通稱,其真正名詞叫做陳述意見及陳情。例如:(我以我們警察機關為例)民眾遭警方取締不服,他就必須在十五日內向該管監理機關提出陳述意見書,並不是申訴書!警察機關也是行政機關,就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就定相關辦法,本要點是依據行政程序法一七一條第一項制訂,相關要點如下: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有規定,人民如有下列行為,行政機關不予處理: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至於你所提到申訴,是針對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申訴是指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處份(申誡,嘉獎)或是工作環境條件處理不當,對上級機關所提的申訴。所以申訴名詞並不是用在民眾身上,而是用在公務員保障法所稱之申訴及再申訴!以上是我針對過去在行政法所修學分上,課堂上所學內容,請參考! 2011-01-12 10:22:39 補充:TO:GHOST先生~~感恩啦~我也不是甚麼高手啦~過獎了!只是說我對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上有點進修而已!大家只是互相意見交換交流!!Yedda2011-01-13又發現一個高手 . ^^ 2011-01-12 16:00:03 補充:大姐大說話了 , 努力向一堆懂事的人學習 . ^^Related Posts花旗透明卡考大學(四技二專)時一定要同一科目(系)嗎?預購羅志祥的專輯問題職災殘廢申請我家的問題弟弟--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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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在警察學校進修時所上的這一門行政法課程,當時行政法這門教授也針對申訴及陳情不同有作詳細說明,那時候我就將這二個不同地方有作一各詳細筆記!我們就這議題來意見交換及交流,講ㄉ不好,請多包涵,講ㄉ對,請多多支持鼓勵!
就小弟對於現行實務上,一般人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處份不服,都會向行政機關申訴,這是一般民眾通稱,其真正名詞叫做陳述意見及陳情。
例如:(我以我們警察機關為例)
民眾遭警方取締不服,他就必須在十五日內向該管監理機關提出陳述意見書,並不是申訴書!
警察機關也是行政機關,就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就定相關辦法,本要點是依據行政程序法一七一條第一項制訂,相關要點如下: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有規定,人民如有下列行為,行政機關不予處理: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至於你所提到申訴,是針對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申訴是指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處份(申誡,嘉獎)或是工作環境條件處理不當,對上級機關所提的申訴。
所以申訴名詞並不是用在民眾身上,而是用在公務員保障法所稱之申訴及再申訴!
以上是我針對過去在行政法所修學分上,課堂上所學內容,請參考!
2011-01-12 10:22:39 補充:
TO:GHOST先生~~
感恩啦~我也不是甚麼高手啦~過獎了!只是說我對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上有點進修而已!大家只是互相意見交換交流!!
2011-01-12 16:00:03 補充:
大姐大說話了 ,
努力向一堆懂事的人學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