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初讀行政法 又看到社會上遠雄大巨蛋案件
在想對於台北市政府拆除大巨蛋行政處分遠雄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先以訴願法第1條
對台北市上級機關行政院進行訴願
對此行政行政處分表示違法或不當致權益遭受到損害
若訴願後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
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
請問我學習後這樣的觀念還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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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想對於台北市政府拆除大巨蛋行政處分遠雄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先以訴願法第1條
對台北市上級機關行政院進行訴願
對此行政行政處分表示違法或不當致權益遭受到損害
若訴願後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
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
請問我學習後這樣的觀念還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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