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各位
最近寫考古題,因為想寫一些比較簡單的考古題
(就是定義類的那種考題)
所以看到了一題87年普考行政法
(在林清的課本內,我知道有點老題了)
題目大致如下
請說明"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意義?又受委託者可否做成行政處分即發布法規命令?
並請說明下列行為是否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一)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所作之決定
(二)義勇消防隊員從事消防滅火之行為
我的疑問是,前面問意義和能否做行政處分或發布命令
應該就有三個標題可以大書特書了吧
可是後面又要寫(一)(二)
那是否要把最前面三個爭點寫成前言呢
這樣想又覺得太長了,而且(一)(二)我覺得也寫不了前面三個爭點的長度
如果把前面意義和爭點做標題的話
後面的(一)(二)不就可能變成(四)(五)?
這樣不太對吧
還是其實前面的意義和爭點不重要,簡短寫個結論就好了呢?
抑或是要把前面意義做前言,爭點寫進(一)(二)?
大家覺得如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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