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訴願法條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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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上行政法訴願的法條時 有個疑問但是老師沒講到
想來請問各位前輩 還請為我釋疑~謝謝!!

訴願法 第五十七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第六十二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
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八十五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在第五十七條及六十二條中可得知,"應"於期限內補送或是補正之。
所以若是於期限內未補送或是未補正,法律效果是否視為無效?

若是無效,在第八十五條中,為何需要再訂定訴願決定書的期限??

還請各位前輩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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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7-25
未補正還是會有訴願決定。沒有無效這種效果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7-30
再請問一下在這兩個條文中的"應"其實沒有強制性??
Andy avatarAndy2014-07-31
對訴願管轄機關有強制性,一定要通知訴願人
Adele avatarAdele2014-08-02
訴願人如未補正,就視情形→不受理決定或無理由駁回
Agatha avatarAgatha2014-08-03
謝謝解答!!這樣清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