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請求權時效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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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依組織規程設置之公營事業,於84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並依行政院函釋,就A公司埋設管線之事

實,免收土地使用費。嗣因高雄市政府於86年間訂定「高雄市市有土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

使用費作業規則」,並經清查後,乃於100年10月11日發函,請A公司繳納自87年1月1日起

之土地使用費。


三)A公司如主張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土地使用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是否有理由?試分別說明之


為何自95/10/11~95/12/31的土地使用費還是可以追討(老師是說從100/10/11回溯五年)

不是行政法施行後殘餘期間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而已嗎(也就是95/1/1請求權就消滅了嗎)

回溯五年是怎麼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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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1-18
被偷走的…(誤)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1-19
行程法施行前跟施行後發生的請求權要分開討論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1-20
95/1/1請求權消滅主要是針對90/1/1前類推民法的殘餘期間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1-22
90/1/1行程法施行後請求權為五年.只能在五年內追討
Megan avatarMegan2014-01-26
100/10/11回溯5年只能追到95/10/10之後的.其他都超過5年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1-28
第一段,施行前最長時效到95年第二段,施行後如100-10-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02-01
11減5年,95-10-1-0都時效完成
Yuri avatarYuri2014-02-05
第三段,95-10-11~95-12-31,才能要。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02-09
97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比較好了解!
Hardy avatarHardy2014-02-13
謝謝各位大大的說明!我有懂一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