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謝謝各位的解說
請容我稍作整理:
一.
國賠責任機關=負執行責任者(但行政委託是例外?)
1. 委辦: 執行責任--受委辦機關;執行效果--上級(委辦)機關
舉例: 公司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才算成立
不過經濟部會委辦直轄市政府登記一些資本額較小的公司
執行(登記、代收登記規費等)責任: 直轄市政府;執行效果: 經濟部
(唯有執行效果歸委辦機關,才符合公司法第6條所規定的,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2. 公權力受託人(行政委託): 執行責任--受託人;執行效果--委託機關;
國賠責任--委託機關(雖是以受託人為被告)
3. 權限委任: 執行責任--受委任機關;執行效果--受委任機關
(既然委辦有委託說和委任說兩種爭執,代表兩派的"執行效果歸屬"是相反的吧)
4. 權限委託: 執行責任--受委託機關;執行效果--委託機關
二.
"政府採購法前公後私"僅針對主契約而言
"原住民進用條款"僅是主契約(私法契約)中的其中一個條款,而非單獨一個契約
也和公法私法性質沒關係,依政府採購法成立的買賣,原民會就是想收點錢作公益
(民事契約裡可以放入公法條款或涉入公法上義務,
如私人土地買賣簽私法契約時,也會涉及土地法上的繳納土地增值稅義務)
所以沒有同時存在行政契約和民事契約的問題
至於違反原住民進用條款,通常是用"作命繳代金之處分"的方式
(和早期的"早期抽象義務即可執行而通知義務僅事實行為"不同,
現在認為單憑契約中的一個條款就讓人民自動產生交錢義務稍嫌抽象
故傾向具體的單獨作一個行政處分,且送達才產生繳納義務)
既非行政罰法的追繳,也非公法不當得利的追繳,不過實務用語上仍習慣使用"追繳"一詞
平平都是代金,但性質會依情況不同
停車場代金(人民和政府達成書面協議)常解作行政契約,
人民不繳代金用一般給付訴訟解決 (另也有準負擔說)
原住民代金就只是個跑到政府採購法後階段私法契約裡的條款,
追錢(課予人民義務)時,用行政處分
如有誤解之處,煩請指出
再次謝謝
--
請容我稍作整理:
一.
國賠責任機關=負執行責任者(但行政委託是例外?)
1. 委辦: 執行責任--受委辦機關;執行效果--上級(委辦)機關
舉例: 公司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才算成立
不過經濟部會委辦直轄市政府登記一些資本額較小的公司
執行(登記、代收登記規費等)責任: 直轄市政府;執行效果: 經濟部
(唯有執行效果歸委辦機關,才符合公司法第6條所規定的,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2. 公權力受託人(行政委託): 執行責任--受託人;執行效果--委託機關;
國賠責任--委託機關(雖是以受託人為被告)
3. 權限委任: 執行責任--受委任機關;執行效果--受委任機關
(既然委辦有委託說和委任說兩種爭執,代表兩派的"執行效果歸屬"是相反的吧)
4. 權限委託: 執行責任--受委託機關;執行效果--委託機關
二.
"政府採購法前公後私"僅針對主契約而言
"原住民進用條款"僅是主契約(私法契約)中的其中一個條款,而非單獨一個契約
也和公法私法性質沒關係,依政府採購法成立的買賣,原民會就是想收點錢作公益
(民事契約裡可以放入公法條款或涉入公法上義務,
如私人土地買賣簽私法契約時,也會涉及土地法上的繳納土地增值稅義務)
所以沒有同時存在行政契約和民事契約的問題
至於違反原住民進用條款,通常是用"作命繳代金之處分"的方式
(和早期的"早期抽象義務即可執行而通知義務僅事實行為"不同,
現在認為單憑契約中的一個條款就讓人民自動產生交錢義務稍嫌抽象
故傾向具體的單獨作一個行政處分,且送達才產生繳納義務)
既非行政罰法的追繳,也非公法不當得利的追繳,不過實務用語上仍習慣使用"追繳"一詞
平平都是代金,但性質會依情況不同
停車場代金(人民和政府達成書面協議)常解作行政契約,
人民不繳代金用一般給付訴訟解決 (另也有準負擔說)
原住民代金就只是個跑到政府採購法後階段私法契約裡的條款,
追錢(課予人民義務)時,用行政處分
如有誤解之處,煩請指出
再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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