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關於一些契約之性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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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釋字533見解.公私法契約的區別方法

主要依契約標的(內容)

如為中性事項則視目的是否為私益或公益


1

私立學校(行政委託視為行政機關)與其教師間之契約

通說實務皆認為屬私法契約

不解的是教育學生應該有公益性質吧


2

"行政助手"與"私法所羅致之私人"

不解差別在哪裡

不都只是做一些機械性的事?

而不具有獨立判斷之能力

3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和"專家參與"之契約性質為何?

突然覺得想知道

總覺得像是私法契約的性質

但又覺得都可以算是為公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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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4-10-09
2. 私法羅致的私人在受託範圍內可以獨立以非高權方式
去完成受託的行政任務 ,所以是有獨立性的 。
行政助手只是機關手足的延伸 ,並不具有獨立性 。
Sandy avatarSandy2014-10-12
公益不一定是公法性質啊!
Donna avatarDonna2014-10-15
感謝樓上兩位回應,剛跟我爸確認後,他是去到縣政府臨
櫃才收到「罰單」,那才是行政處分,我原文說的是通知
陳述意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