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公務員平時工作怠惰,遭主管長官記過一次,
後因包庇電動玩具業者,遭記兩大過免職,
試問甲就此兩次懲處,應如何救濟?
想請問在作答時,公務員遭記過一次是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之記過?
還是要寫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之記過呢??
依題意甲因平時工作怠惰,似乎符合公懲法第2條第3款之事由
而且我記得兩種救濟途徑好像都是申訴、再申訴
但若要寫記過之原因,就不知道要引哪一個法條?
麻煩板上各位前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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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包庇電動玩具業者,遭記兩大過免職,
試問甲就此兩次懲處,應如何救濟?
想請問在作答時,公務員遭記過一次是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之記過?
還是要寫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之記過呢??
依題意甲因平時工作怠惰,似乎符合公懲法第2條第3款之事由
而且我記得兩種救濟途徑好像都是申訴、再申訴
但若要寫記過之原因,就不知道要引哪一個法條?
麻煩板上各位前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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