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司四題目:
甲子99年9月至105年2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機關105年3月發現甲不符資格,於105
年4月11號日以行政處分撤銷補助核定,並命甲於函到30日內返還補助費30萬元,甲不服
,認為行政機關只能請求105年4月11日起回溯五年的補助費,甲有理由?
請問,行政機關的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起兩年內為之; 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
求權為5年。
行政程序法121條與131條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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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99年9月至105年2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機關105年3月發現甲不符資格,於105
年4月11號日以行政處分撤銷補助核定,並命甲於函到30日內返還補助費30萬元,甲不服
,認為行政機關只能請求105年4月11日起回溯五年的補助費,甲有理由?
請問,行政機關的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起兩年內為之; 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
求權為5年。
行政程序法121條與131條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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