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37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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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第137條第2項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個人理解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加附款
的條件,「才得轉換成雙務契約代替之」。

但是老師講的則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
加附款的條件,「才得在雙務契約中加附款」。

好像感覺有點怪... 還是其實這兩者指的是同一件事?

想請問各位行政法先進的看法理解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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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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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4-05-04
音檔逐字打 "如果今天是締結雙務契約代替羈束處分,必需要
Lily avatarLily2014-05-09
以法有明文規定確保法定件要件履行,使得取而代之"
Lauren avatarLauren2014-05-10
同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