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第137條第2項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個人理解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加附款
的條件,「才得轉換成雙務契約代替之」。
但是老師講的則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
加附款的條件,「才得在雙務契約中加附款」。
好像感覺有點怪... 還是其實這兩者指的是同一件事?
想請問各位行政法先進的看法理解是如何?
--
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個人理解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加附款
的條件,「才得轉換成雙務契約代替之」。
但是老師講的則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
加附款的條件,「才得在雙務契約中加附款」。
好像感覺有點怪... 還是其實這兩者指的是同一件事?
想請問各位行政法先進的看法理解是如何?
--
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