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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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le (小星)》之銘言:
: 在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中有款
: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 復查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中的相當訴願先行程序,
: 可以問問,重審是什麼相當訴願先行程序嗎?
: 各位還知道哪些相當訴願先行程序是該了解的(公務員復審這個我知道了^^")
: 謝謝!

訴願先行程序

1.稅捐法-複查

2.關稅法 海關緝私 貿易法-聲明異議

3.專利法-再審查

4.藥事法-複核

5.教師法-申訴

6.國民年金保險爭議-審議




相當訴願程序

1.公保法-「複」審

2.會計師懲戒-「覆」審 (j295)

3.政府採購-審議 (政府採購法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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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選擇題超愛考這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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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3-30
教師法-申訴 應該不算訴願先行 申+再申+行政訴訟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4-04
申訴+再申訴相當於訴願程序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4-08
謝謝!行政法真超愛考這個!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4-10
這真的愛考又不好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