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第2項是保護人民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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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內容:依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陳情的事項如依法有其他正式法定救濟途徑者,受理機關亦有告知的義務,使陳情人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  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覆。答覆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的文字答覆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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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6-02
唉~~~~~雖然行政法乃專為「人民」所設計的公法,但仍有許多令人感到遺憾的「法律」,是人民無法得到好處的,請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種。嚴格說起來,不服行政機關之決定,原則上依訴願法即可提起訴願,但行政法的世界卻有相當多的例外是「不能提起訴願的」,因此才會有人說「請願」的效力是不比「訴願」。往往請願人對於請願決定不服時,都會聯想「不當」這兩個字,但在行政法的領域中「請願」與「訴願」是兩種不相干的體系,處理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