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50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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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有關於行政程序法第50條回復原狀的問題

第三項說:「遲誤法定期間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這裡指的逾一年是「提出申請回復原狀的日期」還是「原因消滅的日期」呢?

舉例說明我的問題

例如是102/7/5發生颱風橋斷了以至於遲誤法定期間,

到了103/7/4橋才修好(原因消滅),這時我還可以申請回復原狀嗎?

還是說103/7/4是我最後申請回復原狀的日期?(也就是原因消滅必須在103/6/25日前)

感覺是個蠢問題>_<

請各位高手幫忙釐清概念,跪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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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4-12-18
他寫的很清楚啊遲誤"法定期間"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沒發生
意外,你"原本應該提出申請的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