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有關於行政程序法第50條回復原狀的問題
第三項說:「遲誤法定期間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這裡指的逾一年是「提出申請回復原狀的日期」還是「原因消滅的日期」呢?
舉例說明我的問題
例如是102/7/5發生颱風橋斷了以至於遲誤法定期間,
到了103/7/4橋才修好(原因消滅),這時我還可以申請回復原狀嗎?
還是說103/7/4是我最後申請回復原狀的日期?(也就是原因消滅必須在103/6/25日前)
感覺是個蠢問題>_<
請各位高手幫忙釐清概念,跪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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