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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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503 一事不二罰是指同種類不可重複處罰
24條 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拘留和罰鍰不是不同種類?
25條 分別處罰是指得連續處罰嗎?例如違停 每二小時得連續開單這樣
26條 前面說刑行同犯依刑法 後面又說若刑法判無罪 行政法亦得裁處之
這樣不是違反一事不二罰?例如刑法就沒判沒入了 行政法可以再判沒收
刑法沒判罰金 行政法可以再判罰鍰 沒判拘役 可以再判拘留??
這幾條真的看不懂.. 有請高手解釋一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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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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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503 一事不二罰是指同種類不可重複處罰
24條 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拘留和罰鍰不是不同種類?
25條 分別處罰是指得連續處罰嗎?例如違停 每二小時得連續開單這樣
26條 前面說刑行同犯依刑法 後面又說若刑法判無罪 行政法亦得裁處之
這樣不是違反一事不二罰?例如刑法就沒判沒入了 行政法可以再判沒收
刑法沒判罰金 行政法可以再判罰鍰 沒判拘役 可以再判拘留??
這幾條真的看不懂.. 有請高手解釋一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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