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裁量問題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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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法第一題

某甲於 102 年 1 月 3 日無照駕駛,經員警乙攔車酒測,甲酒測值為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每公升 0.18 毫克,依當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無照駕駛只要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15 毫克即符合不得駕車之規定,該員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對某甲處以罰鍰,本案處罰完畢後,監理所仍要求該員
警對某甲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處予無照駕駛。試問:該員警對某甲
的再次處罰是否合理有無瑕疵?(10 分)
本案若員警於案發當時依上述該二違規構成要件,同時處罰某甲是否妥適,試就相
關法理敘述之。(15 分)


想請問自己對考點的理解是否有誤……

第一題是否要考甲同時有酒駕及無照是二行為,但員警僅就其中酒駕的行為裁罰,
所以有裁量怠惰,因此處罰有瑕疵,
如果在3年裁處權時效內,再次處罰仍合理(行政罰法25條數行為違反數義務分別處罰)

而第二題是考一行為不二罰的概念,
寫出行政罰法24條與釋字503關於一行為不二罰的精神
然後在說這題因為是二行為所以也沒有上述法理適用問題,同時處罰酒駕與無照OK?


其實講完還是沒把握,根本搞不懂考點+和朋友討論有出入所以想來求救一下Orz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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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ly avatarLily2015-05-27
思考監理站是否為上級?能撤銷轉換警員原處分?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5-29
得否未當場舉發,而事後逕行處罰?
Olive avatarOlive2015-06-02
第二題是二行為。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