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某些項目如何區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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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性質上有何差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對於 「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之測試)之 檢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試問
上述處分是否皆屬行政罰,理由何在?

想請教本題移置保管其車輛,網路上解答為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但為何不是行政罰的沒入
呢? 我的理由是,他是依照行政法規(道交管理條例)處罰而非依行政執行法。
不知道為何解答為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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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1-26
看有無符合行政罰法第二條
Agnes avatarAgnes2019-01-31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Belly avatarBelly2019-02-01
移置車輛只是當下判斷你無法在開車政府幫你保管而已
不是沒有要沒入你財產不是?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2-04
簡單講就分成兩個部分思考第一個部分罰款6萬是行政罰
第二個部分是都把你駕照吊銷了還有可能讓你開車嗎?既
然不行車子要怎麼辦政府也不可能讓你停在路邊那就當作
違停所以就以道交條例拖走自然拖吊的行為就不會是行政
罰的沒入只是強制執行
Rachel avatarRachel2019-02-09
謝謝您,搞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