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命處分是送達生效後就有執行力嗎?
也就是相對人收到處分後
行政機關就可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開始執行?
然後爭訟程序不影響執行
但是我看過一個筆記是說
當基礎處分進入執行階段就不可以再就處分內容爭議了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因為這樣解釋我會解讀為
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 不得再爭訟時
才會成為執行名義 這時候不得對實體事項主張很合理
但是明明法條說 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
我被搞混亂了
請教一下 是不是我誤會了什麼
總覺得自己有盲點還沒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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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相對人收到處分後
行政機關就可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開始執行?
然後爭訟程序不影響執行
但是我看過一個筆記是說
當基礎處分進入執行階段就不可以再就處分內容爭議了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因為這樣解釋我會解讀為
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 不得再爭訟時
才會成為執行名義 這時候不得對實體事項主張很合理
但是明明法條說 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
我被搞混亂了
請教一下 是不是我誤會了什麼
總覺得自己有盲點還沒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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