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執行力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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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命處分是送達生效後就有執行力嗎?

也就是相對人收到處分後

行政機關就可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開始執行?

然後爭訟程序不影響執行

但是我看過一個筆記是說

當基礎處分進入執行階段就不可以再就處分內容爭議了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因為這樣解釋我會解讀為

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 不得再爭訟時

才會成為執行名義 這時候不得對實體事項主張很合理

但是明明法條說 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

我被搞混亂了

請教一下 是不是我誤會了什麼

總覺得自己有盲點還沒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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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11-25
筆記是錯的 除非它的意思是說不可透過執行上異議程序爭執
基礎處分之實體內容 那就無誤
Ingrid avatarIngrid2013-11-28
題目是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甲繳清應納金額 甲對金額有爭
議 應如何救濟? 答案就是執行階段不得再對基礎處分內
容有所主張 否則行政處分存續力將蕩然無存
Isla avatarIsla2013-11-28
意思是說,原處分的實體事項就去訴願、訴訟那邊主張。
Harry avatarHarry2013-11-30
對執行的救濟,就不可主張原處分實體事項。 沒時間先後區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12-02
所以它的答案這樣寫不是很精準 不是執行"階段" 而是執行
Hazel avatarHazel2013-12-05
的"異議程序" 而且把行政處分存續力拿出來當理由也很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