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 考試
By John
at 2014-01-06T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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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339736.shtml
超商咖啡漲價 不罰了
【經濟日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05 03:34 am
前年10月統一等四家連鎖超商加乳現煮咖啡每杯漲價5元,被公平會以聯合漲價行為共開
罰2,000萬元。法院昨天以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現煮咖啡市場;先後漲價是合理的市場
競爭,再度判四家超商勝訴,撤銷罰單。本案可上訴。
2011年10月4日,全家超商先調漲加乳咖啡每杯5元,統一7-11和萊爾富於5日、來來OK超
商6日跟進,引起媒體大幅報導。
同年11月,公平會以四家超商聯合漲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聯合行為」
: 禁止以契約或協議等合意方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對統一超商開罰1,600萬元、全家
250萬元、萊爾富100萬元、0K50萬元,共2,000萬元。
四家超商提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獲勝訴。公平會提上訴,獲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
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天判決公平會敗訴,主要理由包括公平會將四家連鎖超商販賣
加乳現煮咖啡市場界定為一個特定或寡占市場是錯誤的。
判決指出,違反聯合行為的第一個要件,廠商必須是獨占或寡占某一特定市場。連鎖咖啡
店85度C、丹堤、西雅圖;速食連鎖店麥當勞、肯德基、摩斯漢堡;一般咖啡店或行動咖
啡館都有賣加乳現煮咖啡,消費者有代替性選擇,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或寡占市場,公
平會「未盡調查之能事」誤將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定義為特定市場。
【2013/12/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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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的新聞,報導所言:
法院昨天以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現煮咖啡市場;先後漲價是合理的市場競爭,再度判四
家超商勝訴,撤銷罰單。本案可上訴。
四家超商提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獲勝訴。公平會提上訴,獲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
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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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意思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後共審兩次」的意思?
這樣「可再上訴」的意思是...可再上訴一次最高行政法院?
那先前行政訴訟的「公平會提上訴」,何以是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而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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