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到行政訴訟法
但是有幾個地方搞不大懂: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三款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以及
行政訴訟法第307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
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
,由普通法院受理。」
1.我有點搞混這兩者的適用....
306條第三項是債務人對執行名義不服時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而307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適
用
2.第二個問題是第307條的後半「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是指若是委由民事執行處執行時發生債務人得進行債務人異議之訴時,由普通法院受理
不知道這兩個的問題我有解讀錯誤嗎?
看了一個下午還是還是有點亂....
謝謝
--
但是有幾個地方搞不大懂: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三款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以及
行政訴訟法第307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
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
,由普通法院受理。」
1.我有點搞混這兩者的適用....
306條第三項是債務人對執行名義不服時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而307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適
用
2.第二個問題是第307條的後半「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是指若是委由民事執行處執行時發生債務人得進行債務人異議之訴時,由普通法院受理
不知道這兩個的問題我有解讀錯誤嗎?
看了一個下午還是還是有點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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