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 v.s. 抽象危險犯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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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兩個有無不同: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例如:169條誣告罪

抽象危險犯:
指行為人實施法定犯罪行為時,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險,不問已否發生具體之危
險,均視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例如: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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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2-05-03
這兩個是在不同分類標準下的,不能直接拿來比較
Oliver avatarOliver2022-05-01
抽象危險應該是跟具體危險作比較吧?
Dinah avatarDinah2022-05-04
行為犯的對照是結果犯,抽危對照的是具危,危險犯對照的
是實害犯,各自描述不同事項,不得混用
James avatarJames2022-05-01
我可以說誣告罪是抽象危險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是行為犯
嗎?
Sarah avatarSarah2022-05-04
不同學說會有不同認定 有些會認為行為犯全是抽象危險犯
Isla avatarIsla2022-05-01
又刑165只要一做行為就立刻有結果 這種會當作舉動犯
Agnes avatarAgnes2022-05-04
所以抽象危險犯與行為犯只是學說分類之不同?
Hardy avatarHardy2022-05-01
可以去隨便找一本刑總教科書應該都會講,這個就是入門觀
念,但就我所知蠻多教授都會堅持抽象危險犯和行為犯劃等
號你就爆了的,最典型的是173放火罪,裡面的「燒毀」就
是結果要素,所以哪怕放火罪是抽象危險犯,也不是行為犯
,就算你火把丟下去,完成放火行為,沒燒起來還是有未遂
空間
Faithe avatarFaithe2022-05-04
行為犯是一做行為就該當 相對於結果犯 要有結果產生
Megan avatarMegan2022-05-01
其中抽象危險 只是讓法院可以"簡化"審查認定是否產生危險
不用像具體危險犯 要確認到確實對法益產生危險 而只需要在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2-05-04
前階段有一定狀態或達到一定程度 直接擬制有(抽象的)危險
Elvira avatarElvira2022-05-01
亦即危險犯 還是需要法院去個案具體審認究竟有無危險發生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2-05-04
而行為犯法院只需要確認TB行為有該當 TB就成立
Zanna avatarZanna2022-05-01
可說危險犯也是種結果犯 需有"危險結果" 行為犯則不論結果
Ina avatarIna2022-05-04
168只要TB描述的行為都達到 無RS的話 就直接成立 不論有無
發生影響判決的結果 亦即即使法官不採信該陳述 一樣會成罪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2-05-01
173不是行為犯 因為不可能是一點火完就直接成罪 那大家都不
Regina avatarRegina2022-05-04
能用打火機或火柴了@@ 需要有危險結果產生才能論173未/既遂
Linda avatarLinda2022-05-01
只是相對於174要很具體的燒毀物品結果 173可以在還未有過大
Steve avatarSteve2022-05-04
規模的結果發生前 就直接認定有抽象危險而成立本罪 簡單說
Harry avatarHarry2022-05-01
174的損害 有時說不定還大於173的損害 但174說不定還不見
Annie avatarAnnie2022-05-04
得既遂 可能才未遂 相對地 173只要能達到法院認定有抽象
Bennie avatarBennie2022-05-01
危險的心證就成立 不依損害額大小判定(至多為刑度酌減問題)
Joe avatarJoe2022-05-04
個人淺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