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關於對物之一般處分定義
關於他的定義一直以來都沒有很詳細的的思考
最近買了朱律師的行政法
書上是寫 人:一般可得特定範圍 事件:具體
但植憲的行政法上是寫 人:一般 事件:抽象
請問一下這是有不同說法嗎??
還是說植憲說錯了
雖然植憲有說過 物之一般處分跟法規命令,特徵很像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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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他的定義一直以來都沒有很詳細的的思考
最近買了朱律師的行政法
書上是寫 人:一般可得特定範圍 事件:具體
但植憲的行政法上是寫 人:一般 事件:抽象
請問一下這是有不同說法嗎??
還是說植憲說錯了
雖然植憲有說過 物之一般處分跟法規命令,特徵很像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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