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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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
小弟於閱讀王澤鑑老師之民法總則時
有以下之內容:
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
對業已成立之法律行為已不生影響,自難令負授權人之責任
好像是從最高院的判決擷取的
看完這段話後有以下的問題:
1.依這段話的邏輯,法律行為作成時,本人應該是不知道自己被
表示為代理人,應該成立無權代理,為何法律行為仍能成立?

2.若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受影響,但又不對本人發生效力,
則該行為應對誰生效?依無權代理,該行為本應該是效力未定。

3.可以的話希望舉一個明確一點的例子說明適用這種見解的情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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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9-09-03
就是有權利外觀的無權代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9-09-05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啊 威權代理共分兩種:1.表現
代理 2.狹義無權代理
Ina avatarIna2019-09-07
可以再寫完整一點的前後文嗎 王師通常會有說明再附實
務見解原文
Daniel avatarDaniel2019-09-08
如果單以判決原文而言 看起來比較像是法律行為以成立
生效 雖授權人不為反對的意思表示 看似有成立表見代理
但係表見代理亦為無權代理的一種態樣 而擬制使其應負
授權人責任 這個前提是存在該代理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
未定 方有此條之適用 但如果業已成立生效 苟不論契約
相對人為誰 應認為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舉例之 例如沒有
踐行顯名主義的隱名代理 代理人沒有表明是為誰代理 這
個時候就不會讓被代理人負授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