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車撞到,還沒要求賠償,手還要開第二次刀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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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0-0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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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日前被公車司機的車撞到左手手肘粉碎性骨折,本來是打算全好的差不多再去一次請求賠償,如今四個月了,因為老人家復原的慢,醫生說媽媽的手骨頭跨了,要再開刀,這樣一定超過法律追朔期六個月,可是醫生說手沒完全好他不能開醫生診斷證明書,又快過年了,家裡的錢又快用光了,想去申請緊急救助金可是又不符合中低收因為家中除了爸爸外幾乎大家都有在工作,可是家裡的人並沒有什麼存款,有什麼地方可以有免費的法律諮詢的嗎?
還有能先跟司機或司機那邊的強制險先請求賠償一部份的錢嗎?
媽媽的第二次開刀,真的打亂原本查的資料,不知怎麼去幫她忙了@@..
Update:
星期五時打電話問那司機,他說警方那邊研判分析他們沒有肇事責任,他們公車處專門處理的律師也這樣說,(司機說:我沒有錯,錯是在於你們,他們公車每個月的專門處理車禍的律師也這樣說他沒什麼責任要賠償我媽媽)
所以錯是在於我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司機說他不會賠我們任何的錢,只叫我們自已去申請理賠
媽媽對於當時怎麼被撞還迷迷糊糊
那個司機真的很過份,就算這樣總共來看我媽媽才四次
不知道,覺得我們好衰,好像那種被撞了還要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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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0-01-30T03:05
媽媽日前被公車司機的車撞到左手手肘粉碎性骨折,本來是打算全好的差不多再去一次請求賠償,如今四個月了,因為老人家復原的慢,醫生說媽媽的手骨頭跨了,要再開刀,這樣一定超過法律追朔期六個月,
所謂6個月追溯時效,指的是過失傷害的刑事 提告期限,民事 追溯時效是二年 內。
當然你們可以在6個月內,先就刑事部分 ,提出刑事告訴,以免喪失刑事追訴權益。
這也是受傷被害人[令堂], 手上最佳的利器與籌碼。

可是醫生說手沒完全好他不能開醫生診斷證明書,
沒這回事!
病患要求先開立診斷書,醫院就務必要配合開立。
惟其所開立的診斷書內容,僅能就目前的實際傷勢說明開立,無法做 無根據的預測說明。
但仍不影響你們提告的權益。
且診斷書並非只能開一次 而已,往後倘若傷勢有變化,或已能正實造成傷殘~~等改變,仍得再度 向醫院申請開立。
PS:

只要不是偽造ˋ是合法的醫療院所開出的診斷書,都屬有效也都會被法院所接受與承認。
簡單的說只要開[乙種]診斷書就行,不需要開[甲種]診斷書,價錢差好幾倍,雖然有些[乙種]診斷書,會印有[非訴訟用]字樣,那只是醫院想賺[甲種]診斷書較高的錢,所添加的動作而已。
又快過年了,家裡的錢又快用光了,想去申請緊急救助金可是又不符合中低收因為家中除了爸爸外幾乎大家都有在工作,可是家裡的人並沒有什麼存款,有什麼地方可以有免費的 法律諮詢 的嗎?
全國各法院和鄉鎮市公所都設有[訴訟輔導] 處,完全免費的。

還有能先跟司機或司機那邊的強制險先請求賠償一部份的錢嗎?
可以自行向對方的強制險申請!
申請程序詳見以下網址內容說明:
http://www.trvsa.org.tw/4-1.htm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根本沒必要浪費時間,跟保險公司囉唆,你要逼的對象是肇事者,你也無權直接向他的保險公司求償,刑事部份" 保險公司無法代替對方出庭。
PS:
強制險除外"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對方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這種理賠方式。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2010-02-01 14:13:32 補充:
假設經交通隊的初步分系結果,或鑑定結果ˋ甚至最終的覆議結果,都顯示對方並無肇事責任,那不論是刑ˋ民事,就確實都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本案你的提問主題是 [被公車撞到]"
然交通大隊的研判表 卻變成 [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那本案 就屬[追撞事故]囉!
2010-02-01 14:14:11 補充:
你隱瞞實際案情
將 [追撞] 說成 [被撞]
若確實是單純的追撞事故,追撞事故,原本就是後方車[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和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前車當然無賠償之義務。
民事部份除強制險之外,分文都不必賠償[除非當事人自願支付],就法律成面而言,並沒有坊間所說的[道義責任]之說。
對方當然不可能拿錢理賠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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