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離職權益合在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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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在人力銀行應徵了一份電訪工作.周休2日.上班時間7個半小時.面試大約說了一下.然後說8月1號開始上班..8月1號開始上班了.第一天開始進行一些介紹.然後勞健保部分.公司說同事們有些人不想投保.(但我很想..當日有6個新進人員人有一個說不想)所以公司說因為有人不想所以公司決定.以後再討論要不要在+勞健保..我們必須切下自動放棄勞健保.公司會另外補貼1個月800元..就這樣定論....試用期為5天....到了第3天..6人其中一個離職了1個有事下星期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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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y avatarBelly2013-08-24
首先聲明一重點~~任何勞動契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部分,其部分契約(規定)無效,然而在此個人淺見,不要因工作之需求壓力,而去簽署任何不利於自我權益之契約...尤其屬服務年限違約金(賠償金)及競業禁止條約,前述契約於法而言均屬於有法效契約,故務必謹慎再謹慎而行之......關於你的問題總結>>>已屬於自行提出自願離職,除可領取未領工資以外,已無其他請求權益存在....但假設若未自行提出自願離職狀況下,又有何要求權益所在.......首先釐清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