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性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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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函授講到行政罰法

其中行政罰法42條有規定例外不用讓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老師說此條跟行政程序法103的設計很像

所以即便直接拿行政程序法103的規定來套,答案也是差不多


不過詳細比較之後,行政罰法和行政程序法的例外事由其實不太一樣

如果在裁罰性行政處分的案例

僅行政程序法有的例外事由(如:103第7款),而行政罰法沒有

那麼在裁處的時候是否仍可援引之?

行政罰法第42條算是比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更嚴格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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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7-10
本質上行政罰也是行政處分,所以行政罰法沒有規定的話可
以回去適用普通法的行政程序法,依據可以引行政罰法第一
條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