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特4等的民、刑訴訟法概要是申論題。
司特5等的民、刑訴訟法大意是選擇題。
準備角度其實有不同之處,報考的考生也不像高普考行政科一樣重疊人數多。
但是聽說好像補習班界為了省成本,常常會併班上課(兩套課名,但是同一套上課內容
與時間地點師資)?
這種併班對相關考生而言,是不是不好的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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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特5等的民、刑訴訟法大意是選擇題。
準備角度其實有不同之處,報考的考生也不像高普考行政科一樣重疊人數多。
但是聽說好像補習班界為了省成本,常常會併班上課(兩套課名,但是同一套上課內容
與時間地點師資)?
這種併班對相關考生而言,是不是不好的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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