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保險有無責任保險之適用? - 考試
By Edward Lewis
at 2018-04-23T01:31
at 2018-04-23T01:3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 《baumen (baumen)》 之銘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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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覺得你標題寫反了
:
: 應該要問 責任保險有沒有複保險的適用?? 答案是否定的
:
:
: 然後你引用的大法官釋字 是576 不是567
:
:
:
:
:
: ※ 引述《yulin0324 (琳)》之銘言:
: : 請問一下版上各位,複保險適用於責任保險嗎?
: : 問題的發想是源自於96簡任考古題,然而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文獻之下,只能整合陳雲
中
: : 老師書中對於「複保險」特性的介紹,整理出以下擬答:
: : ー
: : 責任保險者,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之保險
,
: : 其亦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故有複保險之適用。
: : 然而,責任保險並不以直接損失為限,尚且包括間接損失、附帶損失或精神上的損失,
故
: : 損失不易估計,恐生難以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之風險。且賠償上每受感情、利害及法
院
: : 裁判等錯綜複雜之因素影響,處理上相對困難.........(註)
: : ー
: : (註)
: : 按釋字第567號解釋,排除複保險有人身保險適用的理由之一,在於「被保險人之生命
、
: : 身體損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 : 按此推論,在責任保險的損失估計上,亦有可能產生類似上述的困難吧。所以,我在擬
答
: : 第二段擅自做了些揣測XD
:
誠如前一篇回文所指出來的,問題(爭點)應該改成: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適用,才妥當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理解實務和學說怎麼看待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而這牽涉到保險契約的分類
實務向來依照法條,將保險契約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學說則依照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利得禁止原則,區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
舉例來說:人壽保險是一個人身保險,但屬於定額保險(人死掉,就給固定的金額)
而醫療險傷害險,也是人身保險,但通常是損害保險(受多少損害、支出多少醫療花費,就
給付多少保險金)
現在回到我們的主題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比如強制汽車責任險。
因此他是一個財產保險,也是一個損害保險(撞到別人,該賠多少,保險金就幫你支出多少)
將責任保險定性分類完畢
接下來看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1. 實務:
財產保險部分未有表示見解。人身保險部分,依釋字576,一概排除。理由是人身無價。
2. 學說(以台大汪信君老師為主):
前面說過學說上不以財產或人身保險作為保險契約的分類方式。而係以定額保險或損害保險
為區分。
複保險的目的既然是在避免要保人、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重複得利,那麼一切的損害保險都
有適用。
從而醫療險傷害險這種人身保險,也在複保險規範射程之內,釋字576一概排除並不妥當。
至於定額保險,雖和損害填補沒有關係,所以原則上並非複保險所欲規範,但是會有道德危
險的問題 (比如詐領保險金,為他人投了多數壽險) 。
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能控管此一道德危險、決定是否依然承保,宜類推保險法36條的通知義
務。
3. 綜合以上學說的看法,責任保險既然為損害保險,當然有複保險的適用。
否則將使被保險人得利超過所受損害,無異於鼓勵投機取巧,或者降低日常生活注意義務。
如此一來也就顛覆了保險公司的對價平衡。
至於原po 自行的推理:對第三人的責任範圍不固定、難以預見.......,這有一個簡單的反
駁點,就是:任何損害保險的給付,都是有上限的!
所以縱使被保險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極大,責任險理賠的範圍最大就是那樣,是固定的,對保
險公司來說並沒有任何難以預測或不利益。
差不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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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覺得你標題寫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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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要問 責任保險有沒有複保險的適用?? 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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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你引用的大法官釋字 是576 不是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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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版上各位,複保險適用於責任保險嗎?
: : 問題的發想是源自於96簡任考古題,然而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文獻之下,只能整合陳雲
中
: : 老師書中對於「複保險」特性的介紹,整理出以下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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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保險者,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之保險
,
: : 其亦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故有複保險之適用。
: : 然而,責任保險並不以直接損失為限,尚且包括間接損失、附帶損失或精神上的損失,
故
: : 損失不易估計,恐生難以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之風險。且賠償上每受感情、利害及法
院
: : 裁判等錯綜複雜之因素影響,處理上相對困難.........(註)
: : ー
: : (註)
: : 按釋字第567號解釋,排除複保險有人身保險適用的理由之一,在於「被保險人之生命
、
: : 身體損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 : 按此推論,在責任保險的損失估計上,亦有可能產生類似上述的困難吧。所以,我在擬
答
: : 第二段擅自做了些揣測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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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前一篇回文所指出來的,問題(爭點)應該改成: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適用,才妥當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理解實務和學說怎麼看待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而這牽涉到保險契約的分類
實務向來依照法條,將保險契約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學說則依照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利得禁止原則,區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
舉例來說:人壽保險是一個人身保險,但屬於定額保險(人死掉,就給固定的金額)
而醫療險傷害險,也是人身保險,但通常是損害保險(受多少損害、支出多少醫療花費,就
給付多少保險金)
現在回到我們的主題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比如強制汽車責任險。
因此他是一個財產保險,也是一個損害保險(撞到別人,該賠多少,保險金就幫你支出多少)
將責任保險定性分類完畢
接下來看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1. 實務:
財產保險部分未有表示見解。人身保險部分,依釋字576,一概排除。理由是人身無價。
2. 學說(以台大汪信君老師為主):
前面說過學說上不以財產或人身保險作為保險契約的分類方式。而係以定額保險或損害保險
為區分。
複保險的目的既然是在避免要保人、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重複得利,那麼一切的損害保險都
有適用。
從而醫療險傷害險這種人身保險,也在複保險規範射程之內,釋字576一概排除並不妥當。
至於定額保險,雖和損害填補沒有關係,所以原則上並非複保險所欲規範,但是會有道德危
險的問題 (比如詐領保險金,為他人投了多數壽險) 。
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能控管此一道德危險、決定是否依然承保,宜類推保險法36條的通知義
務。
3. 綜合以上學說的看法,責任保險既然為損害保險,當然有複保險的適用。
否則將使被保險人得利超過所受損害,無異於鼓勵投機取巧,或者降低日常生活注意義務。
如此一來也就顛覆了保險公司的對價平衡。
至於原po 自行的推理:對第三人的責任範圍不固定、難以預見.......,這有一個簡單的反
駁點,就是:任何損害保險的給付,都是有上限的!
所以縱使被保險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極大,責任險理賠的範圍最大就是那樣,是固定的,對保
險公司來說並沒有任何難以預測或不利益。
差不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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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8-04-25T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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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8-04-28T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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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5-01T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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