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資遣費碰到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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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過年前被公司告知資遣因為我的工作性質都是在外奔跑所以很少進公司打卡.......這幾天看了知識網如果我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很害怕反被公司提出沒打卡的証明.......如果我提出客戶.店家等其他人證明我有上班這樣也可以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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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2-20
沒有打卡並不代表就無法證明你有工作工作性質都是在外奔跑也該有工作報告或繳交業績的證據吧這些就代表~你有工作的證明只須向勞委會勞動檢查所檢舉請求派官員到公司一查便知你是否有此類的繳績事實或者你能講公司的作業流程主管雇主姓名你的職位......等等還是可以證其實呀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02-20
你可以透過各縣市政府的勞工處(局),寄一張勞資協調申請書就可以了,他們就會安排勞資雙方進行協調,將資遣費、加班費、預告期間工資、特補休、若沒幫你們加勞保、再要一筆失業給付。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0-02-21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