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符合何種資格才能申請補助? - 工作
By Dinah
at 2010-10-02T00:00
at 2010-10-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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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個孩子
其中一個領有殘障手冊
自己本身又有重大傷病 無法工作
先生往生
因借住公公家 不動產超過政府規定
但那是公公的財產 跟我有沒有關係
所以沒有辦法申請到任何補助
有何辦法呢?
Update:
高中職學費有補助
就讀建教班 政府會補助嗎?
其中一個領有殘障手冊
自己本身又有重大傷病 無法工作
先生往生
因借住公公家 不動產超過政府規定
但那是公公的財產 跟我有沒有關係
所以沒有辦法申請到任何補助
有何辦法呢?
Update:
高中職學費有補助
就讀建教班 政府會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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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0-10-03T05:45
at 2010-10-03T05:45
但那是公公的財產 跟我有沒有關係
所以沒有辦法申請到任何補助
答:若是您評估過確定可申請得到政府補助的話,那就將戶籍遷出吧!至少領有殘障手冊的孩子或可申請中低收入身障生活補助金。因所供家況資訊太少,無法評斷是符合低收入戶申請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以下先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參考: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一、申請人。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三、在學領有公費。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建議您:雖領有重大傷病卡 在政府的認定仍屬有工作能力者,若要申請扶助的話,最好請醫生開立“不適宜工作“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tw.myblog.yahoo.com/all-168
2010-10-04 22:42:28 補充:
問:高中職學費有補助
就讀建教班 政府會補助嗎?
答:只要持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向學校申請減免優惠,日間部是可申請減免,夜間部不能申請減免,至於建教班可否申請因校而異,還請洽詢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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