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跟車行算雇用關係嗎? -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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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我父親在斗六計程車行上班,先說明:車子是車行提供的,我爸爸是排夜班(晚上9點到早上9點,半的月領一次薪水,車忙6成我父親4成)但在去年中旬因有2個小朋友打電話到車行叫車,剛好我父親正在值班所以出車,但因為那兩位小朋友是預謀殺人搶劫,所以我父親就因為這樣被殺害棄屍。
像這種情形我能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嗎?因為車行並沒有投保,問過一些律師,每個回答的都很模糊,所未雇用跟承攬的差別是在哪裡?
煩請大大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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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確是排班制.半個月領一次薪水64分,所以詢問律師他們也很難斷定到底是承攬還是雇用?!
大大您說若為「勞僱關係」就適用勞基法第59條「因執行職務死亡」
反之,車行老闆沒有任何賠償責任))這個意思我不太懂?
若我父親這種狀況我能申請職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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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12-04-24
1 車行對司機的工作內容及行使方法有指揮、監督及管理權限,而司機有服從並接受懲戒或制裁的義務,司機是基於車行經濟上的目的而勞動,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的特徵。司機納入車行的組織體系,與其它同僚處於分工合作狀態,具有組織上的從屬性。司機與車行間具有勞動契約的從屬性特徵,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否則就不屬勞雇關係
2 令尊應歸類為向車行租車營業,因車輛調度上需要而排夜班使用車輛,且與車行間係採六四分帳方式扣抵租車費用,與上述勞雇關係不同,車行就不是令尊之雇主
3 計程車司機不是車行的受雇者,應歸類為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的自營作業者,因此通常車行也都不會幫司機投保,司機就需自行參加職業工會投保
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令尊如果有參加勞工保險,可向勞保局提出勞工保險職業傷害死亡給付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2-04-25
我們是計程車工會,除了服務健保勞保外,也有服務任意險和車險,歡迎來電唷
02-2962-8458(徐小姐)
Noah avatarNoah2012-04-24
承你所講「排夜班(晚上9點到早上9點,半的月領一次薪水,出車所得車行抽6成你父親得4成) 」
就因為你講的這一句前後矛盾
所以難斷到底是雇用?或承攬?
律師回答不會模糊,是你自己前後矛盾呀!
因為:
從前段「排夜班(晚上9點到早上9點,半的月領一次薪水 」來看,就屬於「勞僱關係」,適用勞基法
從後段「 出車所得車行抽6成你父親得4成 」來看,就屬於民法「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若為「勞僱關係」就適用勞基法第59條「因執行職務死亡」
反之,車行老闆沒有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