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抵銷之既判力範圍 - 考試
By Ethan
at 2013-09-25T00:30
at 2013-09-25T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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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司法事務官的考古題
甲以乙向其購買房屋一棟,積欠價金1500萬未付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1500萬元,乙則否
認積欠價金,並預備抗辯即使甲請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3000萬元,清償期已至,亦未
返還,其要以其中之700萬債權與甲之價金相抵銷。嗣後確定判決認定乙積欠甲價金為350
萬,甲積欠乙之借款為200萬元,且二筆債權已達抵銷適狀,問:
(一)法院應如何判決?
(二)本案判決中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多少?
----------------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第(二)小題的解法 各老師似乎有不同看法 簡單分析如下:
按民訴第400條:「Ⅰ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Ⅱ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1.就判決主文中:
甲對乙請求給付之1500萬價金部分乃訴訟標的,依400條Ⅰ項乃有既判力。
2.就判決理由中:
乙主張對甲之3000萬借款中七百萬元為訴訟上抵銷既判力範圍,乃有所爭議:
(1)甲說:許政大(參氏著102年案例演習班民事法第二回講義,p17)
沈台大(參氏著99年民訴第五回上課講義,p16)
訴訟上抵銷發生既判力之要件有三:a.抵銷抗辯債權之存否經法院實體審判
b.以主張抵銷額為限
c.以原告本案請求成立為前提
(用沈台大的講法就是:本案債權存在額 與 主張抵銷 之重疊部分生既判力)
故僅有本案債權存在額350萬與被告主張抵銷額700萬之重疊350萬部分生既判力
綜上,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
判決主文的1500萬+判決理由的訴訟上抵銷350萬=1850萬元
(2)乙說:喬律師(參氏著實例題實戰解析,2013年5月二版,p8-32
民訴重點整理Ⅱ,2010年3月八版,p10-139)
法院固認乙主張之700萬抵銷額中,500萬元不存在,200萬元存在
但兩者均已經法院裁判
故乙主張抵銷額其成立與否經法院裁判之700萬元部分生既判力
(以400條Ⅱ項文義解釋出發,即僅採甲說的要件a與b,不採要件c)
綜上,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
判決主文的1500萬+判決理由的訴訟上抵銷700萬=2200萬元
----------------------
我覺得甲說好像比較合理一點
因為當法院認定原告只有350萬元債權存在,
被告也至多以350萬元的債權去主張抵銷。
不過不確定我理解是否有誤,所以請教一下各位版友~~~
ps.補充一下找到的實務見解
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0號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規定之既判力,必以主張抵銷之請
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並以主張抵銷之額者為限,始得稱
之,且其既判力之範圍應不超過本訴請求之金額。查上訴人另案
以對被上訴人有系爭未收款債權,主張對被上訴人持有三○號支
票債權抵銷,而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三○號支票債權不存在,該
三○號支票債權為五百三十六萬元,縱四七號確定判決認系爭未
收款債權不存在,亦僅於五百三十六萬元範圍內有既判力,超過
五百三十六萬元之五百零三萬九千五百六十九元未收款債權尚無
既判力,原審謂上訴人於另案已主張抵銷,不得於本件再重複主
張云云,非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規定之顯然錯誤,
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具原則上之重要性。」 →此判決乃採取甲說。
--
甲以乙向其購買房屋一棟,積欠價金1500萬未付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1500萬元,乙則否
認積欠價金,並預備抗辯即使甲請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3000萬元,清償期已至,亦未
返還,其要以其中之700萬債權與甲之價金相抵銷。嗣後確定判決認定乙積欠甲價金為350
萬,甲積欠乙之借款為200萬元,且二筆債權已達抵銷適狀,問:
(一)法院應如何判決?
(二)本案判決中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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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有疑問的是第(二)小題的解法 各老師似乎有不同看法 簡單分析如下:
按民訴第400條:「Ⅰ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Ⅱ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1.就判決主文中:
甲對乙請求給付之1500萬價金部分乃訴訟標的,依400條Ⅰ項乃有既判力。
2.就判決理由中:
乙主張對甲之3000萬借款中七百萬元為訴訟上抵銷既判力範圍,乃有所爭議:
(1)甲說:許政大(參氏著102年案例演習班民事法第二回講義,p17)
沈台大(參氏著99年民訴第五回上課講義,p16)
訴訟上抵銷發生既判力之要件有三:a.抵銷抗辯債權之存否經法院實體審判
b.以主張抵銷額為限
c.以原告本案請求成立為前提
(用沈台大的講法就是:本案債權存在額 與 主張抵銷 之重疊部分生既判力)
故僅有本案債權存在額350萬與被告主張抵銷額700萬之重疊350萬部分生既判力
綜上,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
判決主文的1500萬+判決理由的訴訟上抵銷350萬=1850萬元
(2)乙說:喬律師(參氏著實例題實戰解析,2013年5月二版,p8-32
民訴重點整理Ⅱ,2010年3月八版,p10-139)
法院固認乙主張之700萬抵銷額中,500萬元不存在,200萬元存在
但兩者均已經法院裁判
故乙主張抵銷額其成立與否經法院裁判之700萬元部分生既判力
(以400條Ⅱ項文義解釋出發,即僅採甲說的要件a與b,不採要件c)
綜上,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
判決主文的1500萬+判決理由的訴訟上抵銷700萬=2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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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甲說好像比較合理一點
因為當法院認定原告只有350萬元債權存在,
被告也至多以350萬元的債權去主張抵銷。
不過不確定我理解是否有誤,所以請教一下各位版友~~~
ps.補充一下找到的實務見解
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0號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規定之既判力,必以主張抵銷之請
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並以主張抵銷之額者為限,始得稱
之,且其既判力之範圍應不超過本訴請求之金額。查上訴人另案
以對被上訴人有系爭未收款債權,主張對被上訴人持有三○號支
票債權抵銷,而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三○號支票債權不存在,該
三○號支票債權為五百三十六萬元,縱四七號確定判決認系爭未
收款債權不存在,亦僅於五百三十六萬元範圍內有既判力,超過
五百三十六萬元之五百零三萬九千五百六十九元未收款債權尚無
既判力,原審謂上訴人於另案已主張抵銷,不得於本件再重複主
張云云,非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規定之顯然錯誤,
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具原則上之重要性。」 →此判決乃採取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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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3-09-25T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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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3-09-27T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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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0-10T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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