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訴訟之變更、追加 - 考試Una · 2021-11-2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大家,B為什麼錯呢? https://i.imgur.com/cFfpp4m.jpg -- 考試All CommentsJake2021-11-25106年第13次決議有例外Skylar DavisLinda2021-11-26訴之追加條件:被告同意、基礎事實同一、擴張縮減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就有七種情形但光是看B 追加起訴還要被追加之人同意 這樣大家都說不行就好了啊Daniel2021-11-27回樓上,一審追加的爭點才是255那七款Andrew2021-11-28二審追加的爭點是審級利益原則上不得追加,除非當事人同意放棄審級利益Skylar Davis2021-11-29或者被追加者在第一審曾經參加,Linda2021-12-01又或者第一審被告是二審被追加者(法人)的負責人Edwina2021-12-02例外認為審級制度沒有妨礙防禦權的行使,准許二審追加Joe2021-12-03不就255但書嗎?這題算送分吧!Hedda2021-12-04同pate大,二審考點應該是審級利益吧?Hedda2021-12-05訴訟法就錯這題 我也選BIda2021-12-06106.13決議說已參加訴訟或被追加/變更者拋棄審級利益可以在二審做然後忘記是誰在文章舉例說公司打訴訟時 二審追加公司負責人因為負責人本來就有參加訴訟 所以沒有必要保護負責人的審級利益Thomas2021-12-07幫樓上補 瑋yo老師Tom2021-12-08所有b是錯在多了及將被視為被告之人嗎?Anthony2021-12-09B錯在「皆」不得追加變更因為106.13次給予例外情況Frederic2021-12-10審級利益不是學說嗎?法規仍有但書除外規定,實務不就應依法規而非學說嗎?Hedy2021-12-11不懂為何還要看106的決議?Ina2021-12-12決議就是實務啊Related Posts醫學工程師證照考情訊司律二試台北考場消防四等自讀已經盡力了 但分數落差很多 該繼續嗎考選部111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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