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97條的文字看不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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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我最近讀到訴願法第97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
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
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我想請問一下其中的文字敘述:「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這句話是甚麼意思?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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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4-08-20
再審事由 當事人等已經在訴訟中提出再審事由或知道有
Sarah avatarSarah2014-08-20
再審事由而不在訴訟中提出 就不能用這個事由提再審
Rae avatarRae2014-08-22
禁止當事人扣住王牌不打來變相操縱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