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有關勞保傷病給付的問題(急) - 工作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8-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病名:右側腰方肌扭傷合併下背痛
醫師囑言:病患因上述疾病.需持續追蹤治療.目前因並不宜久站或久坐.也不宜粗重工作.建議休息至少兩週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可以申請傷病給付嗎?
因為傷病給付有分為普通傷害跟職業傷害
普通傷害的話要住院4天才有給付
但是這個有算職業傷害嗎?
因為並沒有住院而是在家休養
Update:
TO:阿義牯
很謝謝你的回答
不過我還是不太懂
因為我老公請病假請了9天
所以我想確認到底可不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因為我老公是因為工作而受傷的
Update 2:
而且普通傷害它的確是說要住院4天以上才有給付
治療期間和在家休養是不包括
所以我一直搞不清楚
Update 3:
TO:-☆★-西-★☆-
但是就是不知道有沒有算是職災阿>
Update 4:
TO:阿福
所以要有勞保局指定特約醫院治療.醫師所開的診斷書才可以唷?
在汐止國泰醫院看診..就不算了嗎~"~

All Comments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0-08-03T20:42
勞工之公傷病假有無時間限制?為使勞工之各種假別有所規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制定勞工請假規則,在勞工請假規則中分別列舉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事假及公假等六種假,除此之外,兩性工作平等法也列舉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等四種假,幾乎每種假都有一定的期間限制,就公傷病假而言,該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也就是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受有殘廢、傷害或疾病,致須治療或休養之期間,勞工均得依法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且內政部台(75)內勞字第四一九四四七號函更解釋公傷病假並無期間之限制,再加上勞基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從而導致部分勞工對公傷病假有偏差之認識,甚至濫用此項權利,例如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傷病只是單純的小傷小病,卻動輒央請醫師開具「宜」八週或半年等長期休養的診斷書,或者勞工所受職業災害之傷病已大部分痊癒而無礙上班,仍堅持申請公傷病假,冀圖多領公傷病假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更嚴重的是,有時候勞工也懶到不回公司辦理請假事宜,像這類好逸惡勞的心態與行徑,委不足取。其實,法律之所以規定雇主有給與公傷病假之義務,係為使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能夠在公傷病假期間安心治療並休養,以利傷病情形盡早康復,再度上班。該公傷病假固係勞工之權利,惟權利之行使有一定之界限,該界限就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稱之「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係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倘勞工行使公傷病假之權利已逾越誠信原則,即與權利保護之目的有違。再者,雖言公傷病假無期間之限制,然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時,有關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仍可視「實際需要」而定,苟若勞工已能工作,只需要定期前往醫療院所從事復健,則僅該「復健時間」雇主應繼續給與公傷病假(參勞委會台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九號函),於非復健時間,雇主即得不予准假,且得要求勞工返回工作,而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勞訴字第十四號判決亦指出:「按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原告所受之傷害合理之醫療期間為何?…原告所受傷害係左足壓傷併第一蹠骨骨折,…惟原告所受之傷害並不影響原告用手作車床,業據其迭次於本院辯論時陳稱明確,原告之工作能力既未喪失,其合理之醫療期間應以該傷情不至因原告至被告公司上班而導致惡化時為準,而非至傷全然癒合為準,否則如僅受有不影響工作能力之皮肉撮爾小傷時,醫療期間仍須至傷口全然癒合,反不合理。」甚者,勞資雙方如對勞工職業災害之病情是否已痊癒產生爭議,資方亦可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81)勞動3字第46887號函辦理,該函認為:「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雇主對於痊癒與否如有疑義,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應無不可,惟勞工因前往就診所生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尤其目前之就醫實務上,勞工所出具之診斷書內容,常常是醫師基於人情並根據勞工之「主訴」或「請求」而填寫,且其內容也經常是語意不清,例如填寫「宜」休養,而未對從事原工作或其他輕便工作是否影響傷病情形作進一步之說明,為杜絕此類勞工偏差及僥倖心態,雇主應善加運用管理權,要求勞工另行選擇其他醫療院所並由雇主派人陪同就醫,並視實際傷病情形重開診斷書,再依據新開之診斷書中醫師之專業評斷認定是否繼續給予公傷病假,或令勞工銷假上班
2010-08-03 21:01:30 補充:
職災勞工住院或是未住院,只要有勞保局指定特約醫院治療,而且有醫師指示需居家休養,就可以,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向公司和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薪資補助,只要請醫師填寫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然後你填寫或是由公司填寫也可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依照填寫,公司蓋章,既可,事發原由,附郵局或是銀行存摺封面影印貼上,郵寄勞保局
2010-08-03 21:07:31 補充:
若職災請假休養中,公司薪資全額給付,將來勞保局申請補償因歸還公司,或是公司付薪資3成也可以,而且公司是原領薪資做補償,而非勞保投保薪資喔,連醫療費用也可向公司申請,而且勞保局未核准前醫療未用職災門診單看診,將來核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差額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0-08-04T18:07
休養兩週,還需勞保局專業醫生認定
兩週 不是醫生說了算 醫生又沒說不能工作 不能提重...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0-08-04T22:18
重點就是看有沒有認定為職災
有的話,那就有補助
沒有的話,依你所述,在普通傷病的請領條件下,這件案子並沒有達到請領標準~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0-08-07T13:04
你講的與實際有十萬八千里之差喔職業傷害不是以診斷書病名或傷勢輕重來評斷的而是必須以該傷病是否與勞工執行職務工作造成(例如操作機器不慎夾傷、開工作車輛事故受傷)或因職業上的累積工作原因造成(例如礦工的肺部因久在礦坑裡吸進大量粉塵所致)若是,即屬職業傷病,應以【勞保職災就診單】與【健保卡】看診若不是,即屬一般普通傷病,應以【健保卡】看診也不是普通傷病要住院4天才有給付,而是以醫師囑言為憑,住院與在家療養算法都一樣,有差別的只是醫療費給付健保不給付自負部份,這部份與醫師囑言不能工作天數就無關,是憑醫療費收據為憑而是無論何種傷病皆憑醫師囑言:「病患因上述疾病.需持續追蹤治療.目前因並不宜久站或久坐.也不宜粗重工作.建議休息至少兩週」的其中自第4天起才能申領「傷病給付」職業傷病由勞保局給付投保薪資的70%給付,另第1天~第3天及按你薪資額不足及投保薪資的30%由雇主補足全額給付,例如實領2000/日,雇只替你保1000/日,勞保局給付額700/日,雇主應賠你1300/日普通傷病由勞保局給付投保薪資的50%給付,雇主則應給你半薪,其算法及補貼方式與職業傷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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