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後被迫離職,我的狀況可以申請哪些賠償?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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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小公司任職將剛滿六個月。但我不確定我是否還在試用期間(當初記得提到的試用期間為三至六個月)基本上,除了工時時間有時過長,且沒有加班費外,基本上對於這家公司我沒有什麼挑剔的地方。但我今天正在處理我的份內工作時,突然被上司要求不適任離職。然後就在提出的同時,上司將我公司的E-mail帳號刪除。所以我也無法用mail做我的工作。下班時,上司要我隔日辦理離職手續就好。整個過程中,老實說我整個很愕然,也很無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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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avatarEthan2010-02-05
★A.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我可以要求多少?㊣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B.於這樣的狀況,若對方不願意給我,我該找誰來處理這個問題呢?㊣第19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