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想離職但有簽一年合約怎麼辦 - 工讀
By Barb Cronin
at 2014-08-22T00:00
at 2014-08-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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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夜市的一間店工讀做不到一個月發現理念不合想離職 剛去時簽了一份合約 關於解約內容是
1.乙方簽訂合約三個月起為試用期間 逾試用期間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約
2.乙方違背合約不履行合約責任時 甲方有權終止合約 並賠償甲方教育訓練費3萬元
3.乙方在合約期間內要求解約者 需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通知書給甲方 並賠償教育訓練費3萬元
請問我現在要離職的話需要在一個月之內提出書面通知書才能離職嗎還是馬上可以離職 然要需要賠教育訓練費3萬元嗎 薪水可以領的到嗎 謝謝你~~
1.乙方簽訂合約三個月起為試用期間 逾試用期間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約
2.乙方違背合約不履行合約責任時 甲方有權終止合約 並賠償甲方教育訓練費3萬元
3.乙方在合約期間內要求解約者 需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通知書給甲方 並賠償教育訓練費3萬元
請問我現在要離職的話需要在一個月之內提出書面通知書才能離職嗎還是馬上可以離職 然要需要賠教育訓練費3萬元嗎 薪水可以領的到嗎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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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4-08-26T00:04
at 2014-08-26T00:04
1.乙方簽訂合約三個月起為試用期間 逾試用期間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約
2.乙方違背合約不履行合約責任時 甲方有權終止合約 並賠償甲方教育訓練費3萬元
3.乙方在合約期間內要求解約者 需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通知書給甲方 並賠償教育訓練費3萬元
審視你的契約內容,這是一分無效的契約。
理由如下
1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規定,一但雇用即是勞基法裡所謂的勞工,不論解僱或辭退,都須依勞基法辦理。第1點違反強行法無效。
2.乙方違背合約不履行合約責任時 甲方有權終止合約,但是必須依法解雇,
所謂依法即是依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又勞基法第一條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所以在勞基法外又另定其他不利勞工之規定,無效。
又
並賠償甲方教育訓練費3萬元????
以一個工讀生而言,訓練費用3萬?,完全不合理!
民法上違反誠實公平信用的雇傭契約都是無效的。
3乙方在合約期間內要求解約者 需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通知書給甲方????
勞基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法未工作滿3個月,不用預告之,只要口頭或書面提出辭呈即完成辭職程序。
並賠償教育訓練費3萬元 ?????如上所述,無效!
結論!
你如提出辭職,而公司用契約扣你薪水,你可立馬到勞動局舉發。可開罰9到45萬的罰緩。
依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又
勞基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列印,以備到公司理論薪水時,被欺負時,大家來講法律吧!
有必要請求助縣政府勞動局
By Adele
at 2014-08-23T06:25
at 2014-08-23T06:25
2 依據民法,定期契約未到期前及不定期契約者,欲解除契約即屬違約,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3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試用期」相關規定,但並不排除勞雇雙方約定一定期間作為試用期
又勞動基準法也沒有侵權損害賠償規範,所以勞動基準法未規定之事項,必須依據其他法律之規定
4 第一項
試用期間甲方擁有無條件終止合約權,卻未規範乙方應相對擁有無條件終止合約權
所以,此條合約條文無誠信、對等權力與義務,無效;或主張修改契約,乙方相對擁有無條件終止合約權
第三項之預告期間一個月內,屬定型化契約,應視個別勞工工作時間長短而定是否為有效
勞工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提前預告」、第十六條「預告期間」之規定,提前預告雇主離職即可
第十六條 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法規並沒有明文規範三個月以下之預告期間,所以,僅需做到有提前告知即可〈不能告知離職,就立即離職。今ㄖ告知明ㄖ離職即達成預告〉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教育訓練費
雇主必須舉證教育訓練之項目及經費額度,每一勞工應分擔之金額
勞雇之間無法達成賠償數額協議,應訴請法院審理,裁決勞工應賠償額度
5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ㄖ起三十ㄖ內為之
考慮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為由,發出存證信函,責令雇主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自行評估存證信函送抵雇主ㄖ期,定為離職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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