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如何談和解金才不會吃虧? - 工作
By George
at 2011-03-17T00:00
at 2011-03-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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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初步分析表(甲)未注意車前狀況安全規則第94條3項(乙)對方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肇事至人受傷.處罰條例第56條1項5款.第61條3項PS:是甲車機車晚上下班途中撞到,晚上乙車營業用大貨車在路邊停車佔用機車道但是車主沒在貨車上只是路邊停車!大貨車沒開警示燈,以及警示牌
我知道我自己是主因佔主因負擔百分之七十責任,因為出車禍關係也丟了工作,當初因為這場車禍關係,開刀脛骨平台關節面骨折,手術裝了五隻鋼釘,前前後後加上回診住院花了八萬初,機車修理花了一萬元。
當初自己本來以為沒很嚴重,先自行找朋友來載我去看醫生,後來才發現是骨折,去報警後警察回到事故現場貨車開走了,不過因為有記下車號所以還是有找到車主。
醫生有開診斷書因病情需要行動不便宜有請看護協助照顧一個月,宜休息六個月勿從事勞動工作以利病情,一年後拔除鋼釘。
因為沒有這經驗,一開始是我主動找對方和解,對方派公司代表以及理賠人員,溝通有落差,對方說要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後來去才發現只是去借桌子談,初步算我的醫藥費算一算四萬初,我有跟對方理賠員要求機車修理費但是他說不賠,只願意賠四萬初,實在是落差太大後來我就沒簽和解。後來發現,對方理賠員根本沒告知他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讓車主以為他們自己要賠錢,覺得理賠員在誤導,之後回家查才知道他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請問我要這麼討才算合理的和解金?我要求的部分很單純只是希望對方強制險跟三人責任險賠就好,大概要多少算合理?如果對方調解不出面要一直申請調解委員會嗎?有必要直接打電話聯絡對方嗎?車禍到現在對方沒有打電話給我過,還是直接找公司來的代表直接跟他溝通比較快?
已更新項目:
這次車禍都只有我受傷跟車子對方車子沒有損傷跟人。
2 個已更新項目:
求償方式是不是有另外計算方法?
我知道我自己是主因佔主因負擔百分之七十責任,因為出車禍關係也丟了工作,當初因為這場車禍關係,開刀脛骨平台關節面骨折,手術裝了五隻鋼釘,前前後後加上回診住院花了八萬初,機車修理花了一萬元。
當初自己本來以為沒很嚴重,先自行找朋友來載我去看醫生,後來才發現是骨折,去報警後警察回到事故現場貨車開走了,不過因為有記下車號所以還是有找到車主。
醫生有開診斷書因病情需要行動不便宜有請看護協助照顧一個月,宜休息六個月勿從事勞動工作以利病情,一年後拔除鋼釘。
因為沒有這經驗,一開始是我主動找對方和解,對方派公司代表以及理賠人員,溝通有落差,對方說要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後來去才發現只是去借桌子談,初步算我的醫藥費算一算四萬初,我有跟對方理賠員要求機車修理費但是他說不賠,只願意賠四萬初,實在是落差太大後來我就沒簽和解。後來發現,對方理賠員根本沒告知他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讓車主以為他們自己要賠錢,覺得理賠員在誤導,之後回家查才知道他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請問我要這麼討才算合理的和解金?我要求的部分很單純只是希望對方強制險跟三人責任險賠就好,大概要多少算合理?如果對方調解不出面要一直申請調解委員會嗎?有必要直接打電話聯絡對方嗎?車禍到現在對方沒有打電話給我過,還是直接找公司來的代表直接跟他溝通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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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車禍都只有我受傷跟車子對方車子沒有損傷跟人。
2 個已更新項目:
求償方式是不是有另外計算方法?
All Comments
By Dora
at 2011-03-18T05:26
at 2011-03-18T05:26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肇事責任而言,
依照版大文中提及,
『我的初步分析表(甲)未注意車前狀況安全規則第94條3項(乙)對方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肇事至人受傷.處罰條例第56條1項5款.第61條3項 』
意謂著雙方肇事責任應為
我方應為肇事主因
對方應為肇事次因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應求償(或理賠)多少,
例如:雙方肇事責任比為7:3(一般民間調解主因次因會以7:3來計算居多,但非進司法訴訟由法官判定是不會有確定之肇事責任比例的喔)
假設我方總損失為20萬,對方為5萬,
那我方應求償金額為 20萬-(20萬+5萬)*7/10=2.5萬
對方應賠償金額為 (20萬+5萬)*3/10-5萬=2.5萬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參、回覆你的問題
1.對方理賠員根本沒告知他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讓車主以為他們自己要賠錢,覺得理賠員在誤導,之後回家查才知道他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請問我要這麼討才算合理的和解金?我要求的部分很單純只是希望對方強制險跟三人責任險賠就好,大概要多少算合理?
答:說實在的事對方有投保什麼樣的保險都是對方的事
與我方無關,
我方要做的只是我方應有的合理賠償,
至於我方到底該要求多少才是合理的?
敬請參考筆者在第貳點所述內容自行計算即可。
底下提供強制險給付部分請參照:(每人體傷總金額上限為20萬元整)
一、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限已付出,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即可。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上限兩萬元)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2.如果對方調解不出面要一直申請調解委員會嗎?有必要直接打電話聯絡對方嗎?車禍到現在對方沒有打電話給我過,還是直接找公司來的代表直接跟他溝通比較快?
答:調解委員會本來就沒有強制性,
既然對方不出面調解...那我方一直申請怎會有用呢?
對方都不肯出席調解...
那我方聯繫對方或對方公司代表會有用嗎?
個人是存疑的!
直接請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
透過刑事過業務失傷害提告後理應對方會有較正面的回應。
這樣才是較為有效的處理方式!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討論!!
By Selena
at 2011-03-19T07:11
at 2011-03-19T07:11
點我大頭聯繫!!
By George
at 2011-03-19T05:01
at 2011-03-19T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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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3-17T00:00
at 2011-03-17T00:00
但工作地點在台北師大夜市附近
想請問一下
林口長庚那邊有沒有公車或客運
可是直達台北師大夜市附近呢?
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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