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部門,試用期歸零重新計算合理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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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目前的我任職於一間即為有名的大公司,公司從事的是建築業。我是去年畢業的,這是我第二份工作!今年七月二十五號開始到此間公司上班,任職的是a部門的助理,試用期三個月。7/25~10/25期間部門直屬上司有約談我兩三次過,認為我工作表現不是那麼細心,因此會考慮適用期延長一個月到11/25,這裡我都接受。到了11/1新助理來了,也已經正式到各部門做自我介紹了,此時我並完全不知情有這樣的事(就是我確定不會再a部門繼續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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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1-11-30
匿名版大你好...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
Tracy avatarTracy2011-12-03
試用期只是公司內規,勞基法沒有這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