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法律達人幫忙解答:
1.所謂: 宣告緩刑、無罪、免刑...等,
是指刑訴224條: 判決應宣示之。
中這個 "宣示" 動作嗎?
也就是:宣示就是宣告的意思嗎?
2.科刑判決、免刑判決、免訴判決...等,
是指227條 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
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當收到判決書後就叫作 "XX判決" 的意思嗎?
還是有別解釋呢?
因為有一說判決和宣告是一樣的意思,感覺怪怪的,
如果一樣意思,為何分2種名詞呢?
感謝您熱心回答
祝您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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