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禁煙區吸煙要如何提告? - 警察
By Oliver
at 2011-01-02T00:00
at 2011-01-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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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區吸煙要如何提告?
Update:
可以直接請警察來,向他們聲請告訴嗎?
Update:
可以直接請警察來,向他們聲請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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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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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1-01-06T15:57
at 2011-01-06T15:57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 (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若有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於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公然吸菸的話
將受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任何人若發現有人有此不法之舉時
可以記下時間、地點、情況甚或拍照,向縣市衛生局檢舉,或洽董氏基金會。
目前只有台北市及台南市有檢舉獎金。
不過要有效執行有其困難度
因為事後犯行之行為人,已不知去向,人海茫茫到何處去找人
若你沒有當事人之相關證件或身分證號
主管單位是很難找出此人開單處罰的
如何證明犯行人之身分,這一點你要技術性去克服
否則光憑犯行照片,主關機關是很難有效去執行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一切順心如意
2011-01-13 06:03:03 補充:
取締非法吸菸不是警察的職權
若要舉發可電請鄉鎮公所之環保稽查人員
By Susan
at 2011-01-03T14:36
at 2011-01-03T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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