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1年一試商事法第17題 - 考試
By Kama
at 2016-08-12T11:53
at 2016-08-12T11:5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luttervagen ()》之銘言:
: ※ 引述《pageloo (安靜踏實)》之銘言:
: : 101司法官一試商事法第17題:(這一題102年商事法第21題重複出題)
: :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
約
: : 載明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分,所受損失為300
萬?
: : ,損失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3000萬元。若保單無其他規定,依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
人
: : 賠付之金額為:
: : A.300萬元 B.250萬元 C.200萬元 D.100萬元
: : 答案為C.200萬元。
: 因為他是不定值阿
冒昧請問一下樓主,這裡認定為"他是不定值"的理由是什麼?@@
: 保險價額以事故發生時計算
無論是定值或者不定值,都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損失程度,以保險標的之價值為
標準計算賠償,所以樓主以不定值作為理由,似乎不妥?
: 所以公式是
: 損失x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 300x2000/3000=200
: : 想請問 :
: : 既然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為何不能完全填補所受損失300萬元?
: : 102年司法官一試商事法第24題:
: : 甲因腹部疼痛,自覺可能有胃疾,唯恐就醫後無法投保,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
療
: : 險及防癌保險,約定保險公司應於甲診斷罹患癌症時及住院治療時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
: : 約成立後,甲始就醫,果然經確定診斷為初期之胃癌,甲隨即住院治療。請問:乙公
司
: : 否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
: : A.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危險發生的通知義務而不負保險責任
: : B.乙公司得主張甲在投保時,已罹患疾病,依法不負保險責任
: : C.乙公司得主張危險增加,提議另定保險費
: : D.乙公司既已同意承保,即應給付保險金
: : 答案為B.
: : 想請問為何不是C,乙主張危險增加,另定保費?
: : 在此先謝過每一位回答的朋友!
: 保險法51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選項a
: 甲要確認患病後5日內不告知保險公司,才算違反通知義務
: 而且違反的效果是63條損害賠償,不是解約
: b
: 危險在訂約前已發生,且要保人知悉則保險人不負責
: 這裡的爭議是隱約知道算不算
這裡的爭議應該是第一層次先討論疾病發生時點的認定(醫師診斷 v.s 外表跡象),第二
層次才進入保險契約之效力(127為51的特別規定)吧?@@
: 實務見解認為算
: c
: 這個狀況是危險已經發生
: 不是危險增加
: d
: 甲有違反告知義務
: 保險契約可解約
: 法律效果不是加額承保
: 危險增加才可以加額承保
--
: ※ 引述《pageloo (安靜踏實)》之銘言:
: : 101司法官一試商事法第17題:(這一題102年商事法第21題重複出題)
: :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2000萬元,保險契
約
: : 載明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分,所受損失為300
萬?
: : ,損失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3000萬元。若保單無其他規定,依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
人
: : 賠付之金額為:
: : A.300萬元 B.250萬元 C.200萬元 D.100萬元
: : 答案為C.200萬元。
: 因為他是不定值阿
冒昧請問一下樓主,這裡認定為"他是不定值"的理由是什麼?@@
: 保險價額以事故發生時計算
無論是定值或者不定值,都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損失程度,以保險標的之價值為
標準計算賠償,所以樓主以不定值作為理由,似乎不妥?
: 所以公式是
: 損失x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 300x2000/3000=200
: : 想請問 :
: : 既然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為何不能完全填補所受損失300萬元?
: : 102年司法官一試商事法第24題:
: : 甲因腹部疼痛,自覺可能有胃疾,唯恐就醫後無法投保,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
療
: : 險及防癌保險,約定保險公司應於甲診斷罹患癌症時及住院治療時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
: : 約成立後,甲始就醫,果然經確定診斷為初期之胃癌,甲隨即住院治療。請問:乙公
司
: : 否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
: : A.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危險發生的通知義務而不負保險責任
: : B.乙公司得主張甲在投保時,已罹患疾病,依法不負保險責任
: : C.乙公司得主張危險增加,提議另定保險費
: : D.乙公司既已同意承保,即應給付保險金
: : 答案為B.
: : 想請問為何不是C,乙主張危險增加,另定保費?
: : 在此先謝過每一位回答的朋友!
: 保險法51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選項a
: 甲要確認患病後5日內不告知保險公司,才算違反通知義務
: 而且違反的效果是63條損害賠償,不是解約
: b
: 危險在訂約前已發生,且要保人知悉則保險人不負責
: 這裡的爭議是隱約知道算不算
這裡的爭議應該是第一層次先討論疾病發生時點的認定(醫師診斷 v.s 外表跡象),第二
層次才進入保險契約之效力(127為51的特別規定)吧?@@
: 實務見解認為算
: c
: 這個狀況是危險已經發生
: 不是危險增加
: d
: 甲有違反告知義務
: 保險契約可解約
: 法律效果不是加額承保
: 危險增加才可以加額承保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Kumar
at 2016-08-14T19:14
at 2016-08-14T19:14
By Annie
at 2016-08-15T09:15
at 2016-08-15T09:15
Related Posts
地方特考名額1650人 9月開放報名
By Anonymous
at 2016-08-12T11:52
at 2016-08-12T11:52
法學緒論和法學大意差異?
By Dorothy
at 2016-08-12T10:28
at 2016-08-12T10:28
關於保成金榜函授與高點函授(DVD)
By Agnes
at 2016-08-12T10:23
at 2016-08-12T10:23
105cpa閒聊區及試場分佈圖
By Kelly
at 2016-08-12T08:45
at 2016-08-12T08:45
105後中三榜正取_賣書(價錢可議)
By Isabella
at 2016-08-12T00:11
at 2016-08-12T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