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提到復審期間,
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復審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為之。
請問26條是機關處理復審的期間嗎?
所以應該是行政處分30日內提復審,
法令未明定機關處理時間,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個月嗎?
法條看不懂,不知道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確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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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復審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為之。
請問26條是機關處理復審的期間嗎?
所以應該是行政處分30日內提復審,
法令未明定機關處理時間,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個月嗎?
法條看不懂,不知道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確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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