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 ericre:禠奪公權是公務員任用法28條裡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之事由 04/16 11:29
→ ericre:所以被褫奪=>當然停職(不用再停職處分),並依28條免職 04/16 11:30
→ ericre:所以公務員身份已被剝奪不是暫停(如休職可復職) 04/16 11:33
→ ericre:禠奪公權期間屆滿,要再考試及格才可以任用 04/16 11:33
那 撤職 休職 是否為任用法28條裡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之事由
(依法停止任用)
所以也會被免職?
另
考績法12條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是否若有獎懲抵銷 即不適用此規定
1大過+1大過 年終應列丁等
1大過+1大過+1大過+1大功 即不適用此規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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