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請問共犯脫離與中止犯的適用順序 - 考試Jessica · 2013-08-2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先前聽撲馬師的說法,共犯脫離必須要在中止和準中止都不能用的時候,才討論共犯 脫離。但是今天上高點易台大總復習,老師卻說共犯脫離要先討論,無法脫離時,再 看有沒有26、27條的適用。 所以共犯脫離到底要先討論還是最後討論阿? 請刑法高手解答>< -- 考試All CommentsBelly2013-09-02請修改標題為課業Suhail Hany2013-09-05個人淺見:有條文者應該優先適用,共犯脫離是學說產物,並無明文。有錯請指正。Lily2013-09-08我也記得撲馬教是先用中止和準中止,不行再用脫離,因為Rae2013-09-08中止和準中止有條文規定,脫離沒有條文Edith2013-09-09照撲師架構,確實rs之後是中止然後準中止再不行才是脫離,要用這套就不要去管其他老師的脫離用法,不用懷疑~Todd Johnson2013-09-10刑法有數說 沒有哪個絕對正確 視你怎麼論述及看批改考卷者Hedy2013-09-12兩位老師都說的都沒錯,易說的是寫作檢討順序Christine2013-09-15而撲說的是不適用中止才討論脫離,但寫作檢討順序是跟Anonymous2013-09-19易ㄧ樣的,脫離放在構成要件上,中止放在第四階Carolina Franco2013-09-23我不知道這樣脫離可以放tb討論?至少我上個月給老師改考卷時他沒有這樣說Joe2013-09-24李允呈的書則說共犯關係脫離理論非通說 若時間不夠可免提Related Posts102上榜生賣後西用書林智有機全套繼承歸扣問題台銀102會計中華電信 E5805 機務類ICT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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